(2017)吉03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明君与赵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君,赵中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646号原告:刘明君,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梨树县。被告:赵中宝,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刘明君与赵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明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刘明君负担175元,退回刘明君17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