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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明君与赵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君,赵中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646号原告:刘明君,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梨树县。被告:赵中宝,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刘明君与赵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刘明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明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刘明君负担175元,退回刘明君175元。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