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权威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权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权威,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2009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权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苏041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权威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权威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权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权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王权威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王权威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权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权威撤回上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安民审判员 朱文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詹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