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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717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717号申请人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79号,机构代码:74390220-8。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33号世茂一号新城77号楼102室,机构代码:79380120-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133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受理对被执行人昆山原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卞 渊代理审判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