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继松与代宁宁、孙昊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松,代宁宁,孙昊,沈阳领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领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186号原告:郑继松。委托代理人:肖金宇,沈阳市东陵区德信法律服务所。被告:代宁宁。被告:孙昊。委托代理人:代宁宁,系被告孙昊丈夫。被告:沈阳领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陶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远,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领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粹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833491474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原告郑继松诉被告代宁宁、孙昊、沈阳领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领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出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育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畅(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孙皓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继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继松承担。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