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红与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415号原告:杨红,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冯威,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杨红与被告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