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727号申请人:王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海华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王某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慧敏为共同被告,认为欠张海华的债务属于王某与陈慧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慧敏应该与其共同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海华作为债权人明确放弃要求陈慧敏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某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追加陈慧敏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王晓辉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广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