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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韦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美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1877号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金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萍,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该公司职工。被告:韦美萍,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韦美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被告同意缴清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贵港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秋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莉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