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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于智岭与陈杰、宋世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智岭,陈杰,宋世同,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民初1108号 原告:于智岭,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宋世同,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智岭与被告陈杰、宋世同、赣榆县惠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让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智岭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5元,减半收取4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雪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