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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海逸与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逸,陈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258号原告:林海逸,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建星,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林海逸与被告陈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林海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海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海逸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林海逸负担。审判员  彭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倩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