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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刑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明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明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终79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明奎,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5月9日任桐柏县水利局法制股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明奎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豫1330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明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明奎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冯兴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