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而容与许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而容,许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952号原告:林而容,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许长明,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而容与被告许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林而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已返还部分欠款,余款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而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