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康正,总经理。被执行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沈泉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纪锋,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18545元、执行费人民币3178元,合计人民币22172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盛江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21723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郜文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