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健、张美玲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健,张美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51号申请人:杨健,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河东区缘诚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张美玲,女,1983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杨健与被申请人张美玲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杨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杨健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