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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健、张美玲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健,张美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特51号申请人:杨健,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河东区缘诚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张美玲,女,1983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杨健与被申请人张美玲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杨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杨健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