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儿子、周留现、尹来法、张群与张党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儿子,周留现,尹来法,张群,张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周儿子,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留现(又名周龙现),男,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尹来法,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张群,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张党辉,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儿子、周留现、尹来法、张群申请执行张党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党辉在(2017)豫0326执3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党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948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