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申请执行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66年6月2日,汉族,住平舆县平舆县辛店乡崔庄村委崔庄八组,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06025886.被执行人:路某某,男,1960年7月26日,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6号盐业路,身份证号码:412827196007263516。本院(2016)豫1723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查封被执行人路某某名下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