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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37号罪犯王伟,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秀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伟于2016年9月20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