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童云、张玲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童云,张玲丽,安徽省庐江县天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军二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853660019Q。负责人:王静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升,男,该行员工,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江,男,该行员工,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童云,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玲丽,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天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组织机构代码77497885-4。法定代表人:孙业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与被告童云、张玲丽、安徽省庐江县天宇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08元,减半收取1555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纯万审 判 员 宋功平人民陪审员 黄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蕾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