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197吴某2、吴某3等申请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夙慧,吴峥,吴翌迪,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97号申请人:吴夙慧。申请人:吴峥。申请人:吴翌迪。法定代理人:吴夙慧、吴峥,系吴翌迪父母。被申请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吴夙慧、吴峥、吴翌迪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司法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夙慧、吴峥、吴翌迪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调字第190号调解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锡仲调字第190号调解书应予执行。审判长 张浩审判员 李骏审判员 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