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定果贩卖毒品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定果(绰号李果),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1999年���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4月因吸毒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2日因吸毒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释放,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6年10月17日起,扣除曾被羁押12日,至2017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定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定果接到何某的电话,何某在电话中告知要购买200元的毒品,并约定好见面地点。随后李定果驾驶摩托车来到铜梁城区XX酒楼楼下,将摩托车停好后乘坐何某驾驶的小汽车来到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场XX栋X单元X-X魏某的家中,在魏某卧室中,李定果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0.2克)和一小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重约0.1克)拿给何某,并收取对方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定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定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定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定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定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定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定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对被告人李定果贩毒所得的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定果的刑期从2016年10月17日起,扣除曾被羁押12日,至2018年4月4日止。本罪所处罚金1000元已缴,前罪罚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耿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