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香玫超市诉被执行人李长华、姜世青、李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香玫超市,李长华,姜世青,李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香玫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营人:陶露玫,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长华,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姜世青,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宗友,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香玫超市诉被执行人李长华、姜世青、李宗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香玫超市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9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38元,并承担执行费18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世青名下有房产,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世青名下位于宣城市区贝林小区上苑XX幢XXXX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