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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成生与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生,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855号原告:李成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本,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安居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公司地址:三台县北坝镇。公司负责人:张鹏。原告李成生与被告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成生于2017年6月1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原告李成生的继承人表示本案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需待查明事实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成生经医治无效死亡,其继承人未主张权利,视为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21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