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4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衡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衡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3581号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西路旭升花苑19幢4151室。法定代表人:丁永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衡瑜,男,1964年6月14日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衡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顾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