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换甲山饮品有限公司与李孝林、陈永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换甲山饮品有限公司,李孝林,陈永柏,杨普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39号原告:湖北换甲山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城东工业园区振兴西路。法定代表人:郭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兰松,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伦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孝林,男,生于1979年4月19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荆州市江陵县。被告:陈永柏,男,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住荆州市江陵县。被告:杨普千,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湖北省江陵县人,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湖北换甲山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孝林、被告陈永柏、杨普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换甲山饮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湖北换甲山饮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