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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芙蓉、何红萍、何杰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芙蓉,何红萍,何杰,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430号原告:赵芙蓉,男,1963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何红萍,女,1988年5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何杰,女,1995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鲜波,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1号。负责人:谢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化俊,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芙蓉、何红萍、何杰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芙蓉、何红萍、何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何秀全的丧葬补助金2523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20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事实和理由:死者何全秀与原告赵芙蓉系夫妻关系,原告何红萍、何杰系何全秀与赵芙蓉之女,死者何秀全系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的职工。2016年2月15日,蒲兵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国道245线209公里+540米路段与前方何秀全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车何秀全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20日,死者何秀全经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亡认定书认定为工亡,且被告为何秀全在南部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投保了工伤保险。2017年1月16日,原告向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死者何秀全经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亡认定书认定为工亡,且被告为何秀全在南部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投保了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死者何秀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工商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其近亲属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工商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芙蓉、何红萍、何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志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