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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代雪,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0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银行附近,为发泄私愤,用钥匙将重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放在此的本田牌轿车、现代牌轿车、本田牌轿车、长安面包车、长安面包车、本田牌轿车及被害人黄某的大众牌越野车,被害人龚某的起亚牌越野车车身两侧划伤。经鉴定,上述车辆受损价值共计9900元。2016年10月12日,被害单位员工捉获被告人李某某并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对此无异议,并赔偿了上述车辆车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车主的谅解。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