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云飞、张艳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飞,张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84号被执行人:王云飞,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张艳彬,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云飞、张艳彬涉财产刑一案中,需对没收的涉案车辆黑色中华牌轿车一辆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云飞、张艳彬的涉案车辆黑色中华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占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