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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云飞、张艳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飞,张艳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184号被执行人:王云飞,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被执行人:张艳彬,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云飞、张艳彬涉财产刑一案中,需对没收的涉案车辆黑色中华牌轿车一辆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云飞、张艳彬的涉案车辆黑色中华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国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占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