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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亚萍与夏龙、季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萍,夏龙,季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萍,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夏龙,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季金良,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70325元,未执行标的17032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夏龙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季金良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车户,但因上述车辆尚未被本院控制,导致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