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亮与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亮,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周亮,男,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同心汽车部件厂建设施工合同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