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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永康与易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康,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邓永康,男,汉族。被执行人:易锋,男,汉族。邓永康与易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0)绵竹市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锋支付劳动报酬1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易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马学华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