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德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异7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蕾,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德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东吉路6号院内2号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樊军,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东吉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雪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德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德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沃尔核材公司提出追加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四维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沃尔核材公司称,国电德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四维公司为国电德源公司的股东,国电德源公司未全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追加国电四维公司为(2017)京0118执186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国电德源公司、被申请人国电四维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查明,沃尔核材公司与国电德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京0118民初3195号民事调解书:国电德源公司给付沃尔核材公司货款二十万零五百四十六元一角三分(于二○一七年三月底之前付清,每月月底前付款额不低于二万元;如未按期给付,沃尔核材公司有权对国电德源公司未付款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由国电德源公司另行向沃尔核材公司支付违约金五千四百五十二元)。本案保全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沃尔核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九十五元,由国电德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2017年4月1日,沃尔核材公司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以(2017)京0118执1862号立案执行。国电德源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后拒绝履行义务,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查,国电德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14日。2009年8月12日,国电德源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达成股东会决议,车念坚将所持有的股权5万元全部转让给国电四维公司,国电四维公司货币出资100万元,成为国电德源公司新股东。同日,国电德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投资人并获准登记,国电德源公司为国电四维公司出资100万元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樊军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查过程中,国电德源公司、国电四维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国电四维公司亦未提供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之证据。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信息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国电德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国电四维公司作为国电德源公司的独资股东,且不能证明国电德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国电德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院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为(2017)京0118执186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北京国电德源电缆附件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师光东审 判 员 席引路代理审判员 付子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