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81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火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火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1刑初89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火伢,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应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火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火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贾火伢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应天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滩镇临江街道会车时,因疏忽大意,将道路右边的同向行人张某撞倒,被告人贾火伢在现场积极忽喊求救,并随车将伤者送往市人民医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之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贾火伢等侯交警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火伢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火伢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7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贾火伢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火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火伢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贾火伢与他人合力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被告人贾火伢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贾火伢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贾火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决定对被告人贾火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火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鸿审 判 员 余 梁人民陪审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帮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