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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定元与郭鹏、杨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元,郭鹏,杨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203民初356号原告胡定元。委托代理人邱玉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鹏。被告杨培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胡定元诉称,原告胡定元与被告郭鹏系朋友关系,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郭鹏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2014年4月4日,被告郭鹏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此款由原告汇入被告指定的李敏的账户。2014年5月19日,被告郭鹏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此款由原告汇入被告指定的夏麟的账户。2014年9月12日,被告郭鹏向原告借款60万元,2015年8月5日,被告郭鹏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此两笔款项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原告分四次共计借给被告郭鹏290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钱款的义务,被告至今仍未能还款,双方在借条中虽未写明利息,但双方口头上对利息作出约定,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杨培红与被告郭鹏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郭鹏、杨培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定被告郭鹏、杨培红差欠原告胡定元借款本金2900000元,被告郭鹏、杨培红于2017年7月19日之前偿还原告胡定元借款本金300000元,之后每月偿还原告胡定元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9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郭鹏、杨培红任何一月未按照上述第一款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可就全部款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本次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600元,合计23600元,由被告郭鹏、杨培红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美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