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8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仕权与江西省咏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兴明、罗举兵、王守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权,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兴明,罗举兵,王守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31号原告:杨仕权,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举,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王涌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禄兴,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楹越国际1904室。法定代表人:冯兴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绍忠,男,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兴明,男,住万源市。被告:罗举兵,男,住万源市。被告:王守勇,男,住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权诉被告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何兴明、罗举兵、王守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权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苟良荣审 判 员  张学跃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