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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蓝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女,1981年7月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省上林县。2014年4月2日因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同年9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押回聊城市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蓝某与他人合谋,冒用其妹蓝金英的名字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训口村的张世强登记结婚,骗取彩礼42000元。十余天后,被告人蓝某借故逃离,得赃款9000元。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蓝某与他人合谋,冒用其妹妹蓝金英的名字与福建省长乐市漳港百户村的柯顺旺结婚登记,骗取柯顺旺彩礼15000元后逃离,得赃款5000元。2013年7月4日,被告人蓝某与他人合谋,冒用其妹妹蓝金英的名字与冠县烟庄办事处前小化村的周瑞登记结婚,骗取周某现金66000元。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蓝某从被害人周某逃离,得赃13500元。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蓝某与他人合谋,使用傅彩云的名字与河北临漳县狄邱乡郝王村的申宏飞登记结婚,骗取了申宏飞家的彩礼。2013年11月底,被告人蓝某逃离河北临漳。后蓝某分得赃款11000元。综上,被告人蓝某诈骗四次,骗取金额134000元。得赃款38500元,未退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蓝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对第二次、对四次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蓝某非法所得赃款38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斌审 判 员 于 绍 云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