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美娟与被执行人杨建荣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娟,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陈美娟,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杨建荣,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美娟与被执行人杨建荣欠款纠纷一案中,从2017年1月份起依法裁定逐月提取被执行人的每月工资1500元,但目前尚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少球 ⺀bjcbtgts6oeoqy3xir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史燕燕 审判员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居凡 书记员陈吟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0日印制 (共印8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