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452号罪犯唐后,男,1989年1月3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00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退赔受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9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后减刑九个月;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唐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4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唐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