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覃容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容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容光,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覃金贤,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汉族,小学,建筑工人(下岗),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与被告人是叔侄关系。辩护人尹少琼,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与被告人是婶侄关系。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容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区丝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容光及其辩护人覃金贤、尹少琼,价格认定人员梁某雄、陈某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容光因罗定市船步镇船东村委“凤凰生态文明小区”在建时的土地纠纷,于2016年11月17日早上,从路边垃圾堆里拾得一条约一米长的水管通,对“凤凰生态文明小区”住宅的卷闸门进行打砸,共砸坏卷闸门10块。经认定,被毁坏卷砸门价值7805元。另查明,2017年1月18日,经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认定,被告人覃容光案发时精神状态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庭审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容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覃某、刘某红、钟某雄、覃某葵的陈述;证人黄某文、覃某光、蓝某凤的证言;价格认定人员梁某雄、陈某奕的证言;视频截图指认;收款票据、建设规划许可证、身份证、卷闸门结算清单、视频光盘;户籍资料;残疾证、精神鉴定情况说明、就诊情况说明、CT检查报告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覃容光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过高,损坏的卷闸门为星铁皮材质而非铝合金,认为被告人覃容光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如下证据:1.征用土地协议书、收据;2.关于罗定市船步镇覃伟光等公民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申请书;3.船东凤凰二村村民决议。经法庭质证,公诉机关提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土地纠纷问题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容光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容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损坏的卷闸门非铝合金材质,鉴定价格过高,认为被告人覃容光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经本院通知,价格认定人员出庭作证,故本院对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确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覃容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覃容光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容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林志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栋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