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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与保定巨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保定巨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87号原告: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住所地:涿州市范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卢建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该医院法律顾问。被告:保定巨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西路。法定代表人:赵丽颖。被告:赵韡,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与被告保定巨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国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