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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爱清与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清,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清,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艳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爱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3473号民事判决书,李爱清与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曾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购房款259000元、违约金25900元、利息损失38283元、案件受理费6148元,共计329331元。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两套(预售证号为2014128、房号为1-10401一套,房号为1-10402一套,此查封属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该案案件款3293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四德置业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29331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