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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初晓晨与邢权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晓晨,邢权柱,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696号原告:初晓晨,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权柱,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2号1895天大建筑创意大厦909,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丽,该公司职员。原告初晓晨与被告邢权柱、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