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7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连花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锦花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花,焦作市锦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7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连花,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武园东五巷21号。身份证号:410825195207010223。被执行人焦作市锦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镇大黄庄村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连花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锦花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7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并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