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禹桂梅与禹满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桂梅,禹满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230号原告禹桂梅。被告禹满唐。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桂梅与被告禹满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禹满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原告禹桂梅提供的担保人蔡玉建名下位于河南省泌阳县四季花城××单元××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驻房权证泌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玉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