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某有限公司、余某、周某、邓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余某,周某,邓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696号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被申请人:余某,女,197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岳麓区咸嘉新村嘉旺苑2栋103房。被申请人:周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新村嘉旺苑2栋103房。被申请人:邓某某,男,1971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区天心区青园路6号。被申请人: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申请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余某、周某、邓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纠纷,以防止某某有限公司、余某、周某、邓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某某有限公司、余某、周某、邓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金额。本院认为,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某某有限公司、余某、周某、邓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某某人民陪审员 蔡某某人民陪审员 喻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某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