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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清明与李世鵾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清明,李世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郭清明,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李世鵾,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郭清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921民初19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郭清明,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萨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