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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秀福与万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福,万学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835号原告:邢秀福,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住莱西市。被告:万学艳,女,30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邢秀福与被告万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邢秀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秀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邢秀福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