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执行王晶晶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王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负责人:骆栋,行长。被执行人王晶晶,女,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申请执行王晶晶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晶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贷款本金193720.48元及利息31257.71元(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其后利息按照逸贷协议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04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