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师金秀与张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金秀,张勇,石家庄福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788号原告:师金秀,女,汉族,1963年10月19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第三人:石家庄福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48号前程商务大厦611号。法定代表人:李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师金秀与被告张勇、第三人石家庄福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金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师金秀承担。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