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凤华与商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华,商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华,女,1973年1月17日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郭家店镇。被执行人商鹏飞,男,1972年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凤华与被执行人商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商鹏飞所有的房屋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