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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广福与河南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福,河南城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25号原告:李广福,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被告:河南城开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义铭。2017年1月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7)豫0103民初450号买卖合同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2017年4月24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纠纷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住所地位于二七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将案件裁定移送其他法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45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