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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洪刚与张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刚,张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洪刚,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被执行人张加庆,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刚与被执行人张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刚于2017年4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张加庆给欠款200000.00元,利息10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10.00元,共计3105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加庆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洪刚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来源:百度搜索“”